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功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?
9 2025-09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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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功成立时,发起人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:
1.连带清偿责任
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例如,租赁合同、工程款等设立过程中的债务,全体发起人均需连带承担。
返还认股人股款及利息:若为募集设立,发起人需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2.内部责任分担
发起人之间可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债务;无约定时,按出资比例或均等份额分担。
若部分发起人存在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,其他发起人可向其追偿相应责任。
3.过错赔偿责任
因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,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关联案例参考:黄山世纪徽府酒店有限公司未成立时,法院判决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设立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。以上责任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九十四条、《民法典》第七十五条及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四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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